自選企業之選擇條件

自選企業之選擇條件如下:

 

1.具備連鎖企業條件(請提供證明)

2.雇主須為實習生辦理勞保(月保)、健保及勞退。

3.需有成立公司行號或商號(請提供證明)

4.合法繳費並開立統一發票。

5.公司資本額需500萬元以上(能證明履約與償債有一定之能力,保護實習生將來在公司發生狀況後能得到一定的賠償與保障)

6.自選企業所提供的工作內容是否有攸關產業供應鏈和連鎖產業之間的合作條件(請提供公司證明:雖然服務的工作性質非連鎖企業,但卻是連鎖企業長期合作之上下游廠商)

7.工資至少應符合勞基法11011日起最低薪資新台幣24,000元並以月薪、時薪為之,不得使用其他計算薪資之方式(半日薪、日薪等等皆不得為之)。專業實習()與專業實習(),自選企業實習時數均須達648小時以上,並願意在事前提供實習生之排班表予實習輔導老師。

8.薪資需為薪資轉帳無領現金之機制,並可提供轉帳證明

9.若自選之企業無法提供以上相關之基本條件證明,則無法參加自選企業條件之評量。

(廠商工商登記資料可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此項自選企業條件,依據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九次校外實習委員會議議案通過